广西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2020-2025年)

广西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2020-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红树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科学有效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生态体验的理想场所,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高。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广西现有红树林面积9412.11公顷,占全国红树林总面积的34.7%,面积居全国第二位。但我区红树林资源保护还存在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保护和监管能力还不强。因此,亟需加强红树林保护和修复。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以严格保护红树林资源为核心,以全面提升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质量、促进湿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维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为维护广西生态安全、加快建设美丽广西奠定坚实生态基础。

(三)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整体保护。突出红树林生态功能,全面加强保护,维护红树林生境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对红树林生态系统实施整体保护,提升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红树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坚持自然修复为主,辅以人工修复。根据当地红树林资源禀赋,结合实际,科学评估确定红树林适宜造林和恢复区域,宜林则林,宜滩则滩,优先选用本地树种种植,保持红树林生态系统原真性。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针对各地红树林保护修复面临的问题和自然条件差异,明确不同区域修复、措施、技术要求,先易后难,优先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红树林修复,逐步延伸到其他适宜区域。

4.分级负责,多方参与。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责任,坚持政府主导,构建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引导沿海地区居民、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保护修复,在全社会营造关注红树林、珍爱红树林的良好氛围。

(四)行动目标。

对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逐步完成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清退,积极实施红树林造林、修复、抚育和提质改造,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提升红树林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和公众教育能力,健全红树林保护体系。到2025年,全区新营造红树林面积不少于1000公顷,开展修复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少于3500公顷。

二、重点行动任务

(一)实施整体保护。

1.优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要求,结合并衔接自然资源统一调查、林业部门专项调查及科学评估成果,将红树林相关自然保护地,以及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实施单位: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人民政府,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钦南区、港口区、东兴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政府具体实施,实施单位不再列出)〕

2.严格用途管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外,禁止占用红树林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及生态影响评价,按规定报批。从严管控涉及红树林的人为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可在有效实施用途管制、不影响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适度的林下科普体验、生态旅游以及生态养殖,经依法批准进行的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等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

(二)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

1.调整优化和新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以及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海洋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通知》(桂林保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将保护小区或者生态保护价值高的红树林区域纳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强化保护管理,但不得将养殖塘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海洋局) 

2.有序清退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养殖塘依法全部予以清退;对现有的合法养殖塘,到期后不得再续期;对未到期的鼓励提前退出,给予合理补偿。清退后要对原养殖塘区域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为营造红树林提供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厅、海洋局)

3.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能力建设。引进和培养红树林及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自然保护地管理能力;完善野外保护站点、监测监控、科普宣教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先进的管护技术装备,利用高科技、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红树林保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三)强化规划指导。

1.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贯彻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继续落实《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2016-2025年)》《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的区域布局、建设任务、重点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2.落实保护修复任务。北海市、防城港市和钦州市要编制辖区内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具体方案,提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人工设施清退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实施区域和种植要求,明确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可结合实际对年度红树林营造和修复任务量、实施地点进行适当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四)实施新造林和生态修复。

1.科学营造红树林。在红树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地。在红树林宜林滩涂,选择适宜的红树林造林方式与措施,提高红树林存活率。在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清退的基础上,优先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坚持宜林尽林,原则上选用本地红树物种,扩大红树林面积。至2025年,营造红树林面积1000公顷,其中北海市624公顷,防城港市90公顷,钦州市286公顷。(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

2.修复现有红树林。采用自然修复和适度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现有红树林生态系统中林地、潮沟、林外光滩、浅水水域等区域的修复。对于红树林内有足够繁殖体,在去除外界压力或干扰后可通过自然更新进行恢复的群落,采用自然恢复的方式。对人为干扰强度较大、有害生物入侵、生境退化的红树林或人工纯林进行适度人工修复,可采取抚育或补植、树种改造、有害生物清除等修复措施,恢复红树林群落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至2025年,修复现有红树林面积3500公顷,其中北海市1600公顷,防城港市700公顷,钦州市1200公顷。(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

3.保护珍稀濒危红树物种。建立科学研究合作机制,开展珍稀濒危红树植物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小花老鼠簕、红海榄、木榄、海漆、老鼠簕、水黄皮、杨叶肖槿、伞序臭黄荆、银叶树的保护,促进天然更新,开展种苗繁育和人工恢复,逐步扩大种群数量和分布面积。加强珍稀濒危红树植物就地保护与宣传,设置宣传、警示标牌,在人为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围栏,必要时建立社区保护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海洋局)

4.加强后期管护。对新营造的红树林采取严格的保育措施,落实管护责任,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预防禽畜干扰以及病虫、藤壶、浒苔等有害生物的危害,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对成活株数不达标或分布不均的地块进行补植。根据红树林生长规律,定期对红树林营造质量及成效进行监测评价。营造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生长情况等进行评价;营造三年后,对造林保存率、保存面积、林分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后续保护修复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海洋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5.防控有害生物。自然保护地内的红树林保护修复严禁使用外来物种;自然保护地以外立地条件较差的滩涂,应首先采用本土树种,确有必要采用外来树种的须经过科学、谨慎的论证和试验。积极贯彻“预防为主、治早、治小、控制蔓延不成灾”的方针,建设红树林病虫害防控体系,重点加强对广州小斑螟、柚木驼蛾、藤壶、团水虱、浒苔等有害生物及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的预防和控制,减少对红树林的危害,建立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风险管控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海洋局、农业农村厅)

6.保障种苗供应。做好红树林保护修复用苗计划,加大红树林种苗培育、扶持力度和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红树林种苗余缺调剂工作。以政府扶持、市场主导的形式,鼓励有技术、有资金的社会企业参与红树林种苗繁育工作,保障红树林种苗供应。支持北海市、防城港市和钦州市现有红树林种苗繁育基地(繁育苗圃)扩容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五)强化科技支撑。

1.开展科技攻关。依托区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及行业技术单位,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重点支持红树林良种选育、引种实验、栽培抚育、造林模式、病虫害防治、珍稀物种保护、有害生物防控、结构单一人工林与退化次生林提质改造、红树林防灾减灾功能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现有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科技厅)

2.完善监测研究设施和标准体系。新建1-2个红树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续建北海湿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制定广西红树林造林修复技术指南、广西主要红树林苗木培育技术指南,健全红树林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红树林监测与评估。

1.提高动态监测能力。完善现有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红树林监测网络,建立红树林资源定期调查和监测制度,开展常态化的红树林资源专项调查与生态监测;构建红树林监测监管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及时掌握红树林资源、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现状等动态变化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海洋局、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气象局)

2.实施全过程跟踪评估。开展项目区域实施前期、实施过程和实施后的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生态系统恢复效果、防灾减灾能力及综合效益长期监测与评估,促进修复水平不断提高。(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海洋局、生态环境厅、气象局)

(七)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规政策和制度体系。

1.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规政策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修订,建立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和修订完善广西红树林树木价值计算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司法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2.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沿海三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健全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有关规定,明确对红树林保护区域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监管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将红树林保护修复纳入相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北部湾办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充分发挥湿地保护修复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红树林保护修复重大问题,落实保障措施。沿海三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红树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红树林保护修复协调工作机制,落实管护队伍和管护经费,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各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红树林保护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二)加大资金政策支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落实奖励建设用地指标政策,按年度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40%,对地方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局指导沿海三市争取中央财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金,开展红树林营造和现有红树林修复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资金,统筹开展现有红树林修复。自治区林业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湿地保护修复资金,开展红树林保护、监测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组织研究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沿海三市及相关县(市、区)根据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积极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拓展资金渠道,遵循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红树林保护修复。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红树林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对典型案例、有效模式和先进人物进行广泛宣传。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立宣教基地,组建专业人员与志愿者队伍开展公众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管、公众参与机制。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前沿成果,并展示自治区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的成效。

广西红树林修复行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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