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1.1 为了推动《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标准编号:T/CIECCPA 002—2021)的广泛运用,确保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1.2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基于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确定的碳管理体系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并推进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
1.3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1.4 本细则阐述了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则。
2.组成及职责
2.1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参编单位、相关专业机构推荐并经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产生。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
2.2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指派,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机构推荐后由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
2.3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2.4 秘书处为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上海环交所。
2.5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上海环交所指派。
2.6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定项目委员会、评定人员工作组及评定机构工作组。
2.7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基于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关于碳管理体系优化建议基础上,推进碳管理体系相关标准的持续改进;
2)开展与碳管理体系有关的能力建设培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碳排放、碳中和、碳交易、碳资产管理、碳资信及碳关税等相关内容;
3)由评定项目委员会、评定人员工作组、评定机构工作组三个专业机构代表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4)由评定人员工作组对评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及监督管理;
5)由评定机构工作组对评定机构进行信息备案及监督管理;
6)由评定项目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评定规则、准则、标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由评定项目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复核通过;
7)决定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2.8 秘书处负责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执行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并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报告相关事项;
2)准备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议程及会务安排;
3)起草制订和实施内部管理文件;
4)接收碳管理体系评定申诉的相关材料;
5)接收有关碳管理体系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相关投诉和举报材料;
6)根据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开展碳管理体系有关的能力建设培训工作;
7)在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授权下开展与碳管理体系评定相关的其他活动。
3.委员资格
3.1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熟悉相关评定规范文件的要求和评定程序,并具有较丰富的相关领域行业知识和一定的评定经验。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具备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
3.2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低碳领域及碳管理体系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具有公正、诚实、忠诚、保守秘密和谨慎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3)最近3年在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8年以上相关的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工作程序
4.1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
4.2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授权1位副主任主持会议。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权利和义务出席会议,并实施表决。
4.3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在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经超过与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应通报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
4.4 碳管理体系评定项目委员会项目复核评审程序
评定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将待评定的项目资料提交至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项目初审;初审通过后,秘书处在征得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遵循回避原则,从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临时复核评审工作组,对评定机构所提交的项目评定结论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进行复核评审,并最终给出结论。
4.5 碳管理体系评定人员工作组信息备案
评定人员工作组对评定人员的相关能力证明及个人基本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备案登记。
4.6 碳管理体系评定机构工作组信息备案
评定机构工作组对评定机构的企业主体信息、从业人员能力证明资料等进行综合管理与备案登记。在开展相关的评定工作过程中,评定机构工作组有权对评定机构开展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组成人员变更
5.1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若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义务或不能遵守有关规定时,终止其资格。终止资格的程序与委员的产生程序相同。
5.2 根据需要可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变更,也可对副主任和委员进行增补。变更和增补的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5.3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推荐单位可以提议终止其推荐人员的资格,经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后报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其资格。
6.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6.1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拥有与其工作所需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
6.2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遵守有关公正性、保密性等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并积极参加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7.附则
7.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细则由上海环交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