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问题与解答(二)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问题与解答(二)

 

针对欧盟委员会2024年2月28日在官网更新的“CBAM常见问题与解答”文件,CQC CBAM研究小组在上篇内容中对涉及填报的部分重点问题进行了翻译整理,本篇对涉及CBAM申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我既是一个进口商,也是一个间接海关代表,为另一个进口商提交CBAM报告。我应该提交一份CBAM报告还是两份单独的CBAM报告?

提交报告的报关人既可以作为进口商(A公司,进口钢铁),也可以作为间接海关代表(B公司,进口铝)。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仍须提交一份单独的CBAM季度报告,其中包含其已进行海关申报的所有CBAM商品。

进口商可以有多名间接海关代表吗,反之亦然?

进口商可以自由使用不同的间接海关代表,每个代表都对其在报关单中介绍的特定CBAM商品负责。每位代表都会在海关出示自己的EORI编号,这是谁负责CBAM报告义务的证据。因此,隐含排放量不能重复计算。

间接海关代表也可以履行CBAM报告义务,并担任多个进口商的申报人。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海关代表仍必须提交一份CBAM季度报告,其中包含其已进行海关申报的所有CBAM商品。

如果不同成员国的子企业拥有不同的经济运营商登记和识别(EORI)编号,企业是否可以进行集中报告?

原则上,CBAM商品通过向海关当局提供的EORI编号归属于CBAM申报人。这意味着默认情况下,不同子企业(拥有不同EORI编号)的CBAM报告将单独完成。

但是,同一跨国公司的多个集团实体可以指定一名间接海关代表,以集中履行所有集团实体的海关义务和相关CBAM义务。

一个集团实体也可以作为间接海关代表,负责所有其他集团实体进口的CBAM商品。但一般规则仍然适用:作为申报人并提交CBAM报告的间接海关代表也必须履行与CBAM报告所涵盖商品有关的海关义务。

此外,一个集团实体也可以作为同一跨国公司其他集团实体的服务提供商提交CBAM报告。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但 (i) 其他集团实体仍将是其进口商品的报告申报人,因此仍将对CBAM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以及 (ii) 作为服务提供商的集团实体将需要为每个集团实体进口的商品, 包括其自己进口的商品提交单独的CBAM报告。

CBAM商品进口商在正式实施阶段承担哪些义务?

 在正式实施阶段,只有获得授权的CBAM申报人才可以将商品进口到欧盟(CBAM条例第4条)。根据CBAM条例第5条,授权的CBAM申报人如下:

- 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成员国:间接海关代表;

- 如果进口商设立在成员国:进口商,或根据协议选定的间接海关代表。

因此,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成员国且间接海关代表不具备授权的CBAM 报关员身份,则相关CBAM商品不能在欧盟进口。

在正式实施阶段,经授权的CBAM报关员将有义务购买并交出与进口CBAM商品中的总隐含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证书。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也有义务提交年度CBAM报告。

我没有在特定的报告季度进口CBAM商品。我必须提交CBAM报告吗?

如果您在一个特定季度内没有进口(即自由流通)任何CBAM商品,则您不须提交该特定季度的任何CBAM报告。

计算隐含排放量的相关时间段是多少?可以使用往年的数据吗?

默认报告期,即运营商确定隐含排放量的参考期,是一个自然年。但是,如果使用其他期间(例如财政年度),在它们确保覆盖类似的范围并且至少覆盖3个月的前提下,也是合理的。更多详情请参阅第4.3.4节(针对欧盟进口商)/第4.3.3节(针对非欧盟设施)的指导文件。

对于今年第一季度到期的CBAM报告,应使用上一年的数据。如果直到1月/2月底才可获得此类数据,则可以使用前一年的数据。

进口商可以使用不同的海关代表进行报关和CBAM报告吗?

根据过渡期内适用的报告要求,CBAM条例(第5条)规定CBAM商品进口商可以根据《欧盟海关法》第18条的规定任命直接或间接海关代表(参见第 952/2013 号条例):

- 在直接代表的情况下,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将承担CBAM义务,而直接海关代表则保留报关员的身份。

- 如果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口商任命了间接海关代表,并且后者同意,则报告义务应适用于该间接海关代表。

- 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欧盟成员国,则在任何情况下报告义务均适用于间接海关代表。

在过渡期间,对于同一报关单涵盖的CBAM商品,进口商不允许有多个间接海关代表。

对于在欧盟成员国设立的进口商,可以使用直接海关代表履行海关义务,并聘请服务提供商将CBAM报告数据输入CBAM过渡登记表。为此,进口商将授权该服务提供商访问过渡登记处,该服务提供商将以进口商的名义并代表进口商填写CBAM报告。这种情况下的授权遵循“雇主-雇员”授权模式,其中“雇主”是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雇员”是服务提供商。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雇主和提供商-雇员用户都需要由成员国在UUM&DS中进行配置,进口商将负责(通过UUM&DS)将CBAM申报访问权限委托给服务提供商(当服务提供商作为雇员连接到CBAM登记表时,其使用的是已委托访问权限的进口商的EORI)。注意,进口商仍将是报告申报人,因此对CBAM义务负有法律责任。

对于设立在欧盟以外的进口商,间接海关代表将负责海关申报和CBAM 申报。

在欧盟转运的商品是否需要根据CBAM进行报告?

不需要。只有进入欧盟自由流通的商品才需要遵守CBAM,而在欧盟中转的商品则不需要。

同样,CBAM也不适用于非欧盟原产的样品(例如,送去检测),这些样品被列为临时入境,而不是自由流通。

我进口的CBAM商品暂停征收关说。我可以从CBAM中豁免吗?

欧盟立法规定暂停征收部分关税,例如通过2023年12月19日理事会法规 (EU) 2023/2890修订法规 (EU) 2021/2278,暂停征收 (EU) 952/2013 号条例第 56(2) 条 (c) 点所述有关某些农业及工业商品的共同关税。

这种关税暂停对CBAM义务(包括报告要求)没有影响,即使在关税暂停的情况下,这些义务仍然适用。

如果间接海关代表同意只作为某些商品的申报人,而不作为其他商品的申报人,会发生什么情况?他们是否需要提交两份不同的报关单,一份是他们作为申报人的商品,另一份是他们不作为申报人的商品?

是的。间接海关代表同意仅担任某些商品的报告申报人,但不担任其他商品的报告申报人,他们需要提交两份单独的报关单,一份是他们担任报告申报人的商品,另一份是他们不担任报告申报人的商品

核查机构的资格认可如何进行?

欧盟委员会将在过渡期内制定二级立法,以确立认可和核查规则。

此类立法将包括:首先,根据CBAM条例第8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两项实施法案,规定核查原则,并协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CBAM的核查范围;其次,根据CBAM条例第18条的规定,制定一项授权法案,规定核查机构的认可条件。这些行动的指示性规划是到2024年底。

我如何才能找到经过认可的CBAM核查机构?

CBAM核查机构的认可将是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 (NABs) 的任务。这一点尚未实现,因为相关的二级立法尚未通过(见上一个问题的答复)。

什么是国家主管机构(NCA)?

每个成员国均指定一个国家主管机构 (NCA),该机构将履行 (EU) 2023/956 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和职责。简而言之,NCA 负责检查 CBAM 季度报告的质量(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并在需要时与报告申报者进行对话。国家主管机构最终确保遵守CBAM规则,并可进行处罚。最后,从2025年起,在正式实施阶段,NCAs将授予“ CBAM 授权申报人”的身份。

国家主管机构名单在欧盟委员会CBAM专门网站上公布并持续更新: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europa.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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