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开展CEA及CCER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专项行动!
【国有资产】开展CEA及CCER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专项行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盘活国有资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有效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24〕9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根据不同类型资产资源的特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建立健全资产常态长效管理机制,优化资产配置,促进资产管理提质增效,为中国式现代化盐城新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工作目标
——清查范围全覆盖。全面摸清全市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规模总量、结构分布、使用状态,做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组织占有、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率100%,账外资产清理率100%。
——价值核算全周期。全面开展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全生命周期的经济价值核算,合理确定初始价值、时点价值、未来价值。
——资产归属全确权。全面厘清各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产权人、使用人,准确界定资产权属,完善产权凭证。
——盘活存量全利用。全面推进存量资产盘活利用工作,通过调剂使用、处置变现、资源整合等多种方式加大盘活力度,实现闲置资产盘活率提升至80%,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压降2%以上。
——完善机制全监督。全面完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夯实常态长效管理工作基础。
基本原则
——扎实推进,清仓见底。坚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在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的基础上,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要求,全面摸清查准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家底。
——分类施策,有效利用。加强对全市国有和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分析研判,坚持“一资一策”,分类制定盘活方案,充分挖掘潜在价值,能用则用,能租则租,能售则售,能股则股,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经济效益。
——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各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建设资产监管数字化平台,推进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坚持法治思维,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主动接受各类监督,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
——防范风险,守牢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着力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同时,严防以权谋私、违规交易导致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风险和廉洁风险,安全平稳推进专项行动。
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
采取单位全面自查与专组分线核查、审计部门抽查、纪委监委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2024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推进全市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实现清仓见底。
土地资产类。主要包括各类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资产。核查单位单独核算的土地资产情况,对价值已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在房屋建筑物清查表中反映。关注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被侵占现象。
房屋建筑类。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商铺、厂房、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等资产。核查房屋建筑物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账面净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违法违规问题,关注是否存在房屋建筑物低效闲置、被侵占等问题,以及购建、置换、调拨、捐赠、租赁、出借、抵押担保等的审批手续、实施过程、收益管理是否规范等问题。
车辆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运输车辆、办公设备、家具用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资产。核查相关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核实资产在用、未使用、不需用、毁损不能用的状态,关注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审批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个人侵占、未经审批私自出借现象,是否存在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各种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资产。核查各种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基
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是否入账,账面数与实际投入数是否一致,关注是否存在权属不清、使用效率低、重建设轻管理现象,是否存在新增资产入账不及时、资产重记漏记等问题。
股权债权类。主要包括各种对外股权投资、应收债权等股权债权资产,以及因对外担保或资产对外抵押、质押等形成的追偿权益。核查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投资决策流程是否规范,抵押资产性质和价值,抵押的原因和金额,关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核查单位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对外借款等往来债权类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资产抵押登记手续是否规范,关注是否存在违规向民企或个人借款,是否存在收取的往来资金及利息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是否存在为民企或个人违规抵押担保等问题。
无形资产类。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信息化系统软件等无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查无形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关注是否存在应入账而未入账、随意报废尚有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处置中未经评估或低价出售问题;是否存在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无形资产直接列入支出,未按规定确认资产入账等问题。
特许经营类。主要包括城镇供水排水供气、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污水管网、公共停车资源、体育旅游设施、殡葬设施、户外广告载体等资源性资产。核查各类特许经营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许可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期限,核实可盘活利用的特许经营权项目种类、规模、现状,关注特许经营审批是否存在不规范问题。
自然资源类。主要包括土地、海洋、林地、湿地、矿产资源、水资源、风光资源等资源性资产。核查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海域、矿产资源、风光资源等可利用资源底数,核实未利用和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分布范围以及盘活利用方向、全市海域资源及矿产资源、风光资源利用情况,关注自然资源盘活利用是否高效规范。
数据资源类。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收集、生成、加工等产生的各类有效数据资源。核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各类有效数据资源底数,核实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可盘活利用数据资源种类、规模、现状。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碳资产类。主要包括风电企业对应碳配额(CEA)的减排量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形成的气候产品权益、人工造林等形成的碳汇等碳资产。核查企业碳配额(CEA)情况、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人工造林等形成的碳汇规模、现状。
生产性生物资产类。主要包括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核查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物资产的种类、现状。
其他类资产资源。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各类资产资源,如使用权资产类等,核查相关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问题。
盘活利用
在全面摸清资产底数的基础上,研究低效闲置资产盘活途径,采取多样化盘活方式,促进资产管理提质增效。基本盘活方式如下:
优化在用资产。牢固树立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思想,能够通过修旧、挖潜现有资产功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新增资产的配置安排;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进一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统一办公,集约高效使用房产土地,严禁一边闲置、一边新建或租用房产。
统筹调剂使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大型会议、临时机构配置的资产纳入统一调配使用。各单位在配置资产时,要先从公物仓选用解决。对闲置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对利用范围广的闲置资产,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调剂利用。推动学校、医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减少重复投入。
公开处置变现。除按规定纳入公物仓管理或集中运营外,对难以利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实物资产,采取出售所有权、转让使用权等方式,取得处置收入;对股权投资,采取
大股东回购、股权转让、IPO退出等方式,收回投资本金。
优化整合资源。按照资产与主业相匹配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优化资产配置,提升资产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资产及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求,整合纳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清理往来账款。对清查出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逐一核实金额、往来事由、审批流程,并制定清收方案,逐笔组织催收。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清收难度较大的,通过司法途径加大催收力度。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处置条件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探索打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回收。
引进社会资本。对有一定现金流的经营性项目,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让渡股权、合资合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闲置楼宇等资产,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楼宇经济。对风光电资源、滩涂资源,以国资控股或参股方式,与各类资本共同开发利用。通过公开招标、市场拍卖等交易方式,吸引更多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城镇供水排水供气、户外广告载体等特许经营权项目。
鼓励推进资产证券化。鼓励对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资产,通过发行公募REITS、ABS、ABN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变现存量资产。
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自2024年4月开始至2024年12月结束,由市、县(市、区)分别组织所属地区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工作。
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
建立市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全市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全面部署资产清查利用工作。(2024年4月底前)
清查摸底阶段
(2024年5月—2024年8月)
单位全面自查。各单位制定细化方案,开展资产清查,重点摸排低效闲置资产、无效资产、账外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被侵占资产,清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清查报告、资产底数清单、问题资产清单“一报告、二清单”,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各专组。(2024年7月底前)
专组分线核查。专组组织专人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集中过堂等方式,对各部门、单位初步清查结果进行核查。(2024年8月10日前)
审计部门抽查。审计部门同步开展专项抽查,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本级单位数量的15%,重点核查“一报告、二清单”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关注低效闲置资产、无效资产、账外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被侵占资产等问题资产情况。(2024年8月20日前)
整理汇总成册。各单位根据各专组核实、审计部门抽查复核情况,修改清查数据后重新报送,各专组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形成资产管理台账,全面完整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规模总量、结构分布、使用状态。(2024年8月底前)
集中盘活阶段
(2024年7月—2024年10月)
梳理分类资产。各单位对各类资源资产进行梳理分类,确定近、中、远期可盘活利用资产和短期内无法盘活利用资产,对可盘活资产进行资
产评估,研究制定盘活路径和工作计划。(2024年7月底前)
资产确权登记。各单位对无证资产,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动产权补充办证及其他资产权属登记相关要求,及时办理补充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底前)
推进盘活利用。对可盘活资产,各单位应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标准要求和序时进度,实行限时销号办理。对近期可盘活利用资产要加快进度,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2024年10月底前)
完善提升阶段
(2024年11月—2024年12月)
完善管理制度。各单位健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2024年12月20日前)
健全监管机制。市人大、市纪委监委和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合力推进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规范管理。(2024年12月底前)
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按年度定期全面开展,建立资产清查利用常态机制。建设资产监管数字化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资产非正常使用情况的预警机制,提升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水平。(2024年12月底前)
组织保障
加强领导 压实责任
市级建立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清查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及“一办七专组”的组织架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各专组分别牵头负责具体领域的资产清查利用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组建工作专班,抓好任务落实。
加强协作 合力推进
各专组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单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类资产、数据资源资产、集体资产的清查利用工作;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清查利用工作的督查推进。各专组既分线行动、又联动协作,合力推进专项行 动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严肃纪律 规范操作
各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全面查清盘实资产,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规范开展资产清查和盘活利用工作。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资源过程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严禁借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名义,违规处置或虚假交易,低价贱卖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强化监督 提升效能
纪检监察机关全程跟进监督,采取随机抽查、交叉互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资产清查、盘活利用各项举措进行全覆盖监督、全流程跟踪,对清查质量不高、进展不快的地区部门进行重点督办,压紧压实部门、单位、镇(街道、园区)及国有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监督、巡视巡察、“12388”信访举报(“小微权力一点通”)等渠道,梳理近年来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线索,对查处情况“回头看”,深挖细查设租寻租、套取挪用、利益勾兑等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绷紧纪律红线。